台湾《壹周刊》宣布月底结束营运之际,该杂志因偷拍艺人林志玲一案,日前于士林地方法院审结。

据台媒报导,涉事陈姓记者被判徒刑4月、缓刑2年;吴姓副总编则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9万元台币。

判决指出,陈姓记者两度前往林志玲住处对面山坡,使用高阶摄影器材,窥视、录制林志玲在屋内的非公开活动,包括林志玲在屋内走动、关窗帘,以及“貌似言承旭的男子”进出等画面,然后由吴姓副总审阅稿件,决定作为该杂志第878期封面报导。

法官认为,陈吴两人身为新闻从业人员应守法,却不法侵害林志玲的居家安宁及个人隐私。但念在事后坦承犯错,与林志玲达成和解,刊登道歉声明,知所悔改,遂判囚陈姓记者有期徒刑4个月,但缓刑2年,吴男判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9万元台币。

事发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陈男以具备夜视功能的高倍数摄影机,在台北文山区林志玲豪宅对面偷拍,并误把林志玲的经理人当作言承旭。林志玲的居家生活照片其后刊登在《壹周刊》第878期娱乐本封面,以标题“言承旭直捣香闺林志玲秘密爱巢曝光”,并指“疑似林志玲女子裹着浴巾关纱门”。

该刊邱姓总编辑同样遭起诉,但他因未参与新闻选题制作,获判无罪。但法院民事一审先前已判总编等人要连带赔偿林志玲80万元台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