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讯及多媒体部长赛夫丁在国会下议院的部长问答环节中表明,无论主流媒体、社交媒体或自媒体,都在《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管制底下。影片出品人一定要申请出品影片准证及拍摄认可信,不管是在社交媒体或传统频道出品影片的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赛夫丁的答复随即掀起排山倒海的批评,多名在野党议员纷纷批评这项措施不当,钳制表达自由,网民也纷纷涌入赛夫丁的社交媒体账号呛声和“洗版”。
过后经通讯及多媒体部澄清,国盟政府不曾也无意用之来钳制社媒的个人自由,影发局法令于1981年设立之时,社交媒体尚未存在,同时当局也将修订有关法令,重新厘清“电影”的定义,以让法令更符合社交媒体的时代,事件才算告一段落。
但话说回来,若真要申请准证及认可信才可以进行拍摄,轻则在执行上,很容易陷入执法不力或选择性执法的囧境;重则导致整体自媒体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障碍,甚至是白色恐怖。
试想想,如面子书、抖音或Instagram账户的影片,一律需要申请出品影片执照及拍摄认可信,各种有声或无声影片,但凡供大众观赏的都得申请,甚至相关申请必须最迟在拍摄影片的七天前进行,这岂不是一种相互的为难呢?这势必对社交媒体、传统频道出品的影片以及自媒体造成史无前例的威胁。
如果任何平台、任何形式的短视频都得最迟拍摄前七天申请,新闻就会变成了旧闻、直播变成延迟转播,不就抹杀了自媒体的即时性以及趣味性吗?
我们理解任何法条法规都得跟上时代的脚步,《1981年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也一样,因为有更精准的诠释,更符合时代的法条法规,才得以平衡对于假信息等问题的挑战和保护资讯自由的权力。希望通讯部也开放及欢迎外界针对所属部门的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建议,以便它们能够与时并进。
从民众对这件事件的激烈反应中,可看出社交媒体已经离不开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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