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接了一个案子,一名印尼籍女子在尚未与本地丈夫进行合法注册结婚便诞下一名女儿,导致这名女孩不仅没有大马国籍,也没有印尼护照。由于丈夫不知为何突然性情大变,放弃了身为人父及人夫的责任,不愿意为妻子延续签证,也没有为自己的亲生女儿办理入学,导致妻子违法逗留在马来西亚,女儿足岁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求学。
我前往教育局咨询该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得到的答案是倘若母亲没有签证,孩子是绝对不能办理入学手续。而后我前往移民局,继续寻找解决方案,得到的解决方法有二。一,丈夫携带妻子前往自首,缴付大约2000令吉的罚款,然后办理签证手续便可。二,妻子前往自首,必须缴付大约2000令吉的罚款,然后遣送回国重新办理合法签证程序重新回来大马;同时,也必须办理离婚手续,只要离婚案件一呈上法庭,便可以获得延长签证的准许。
当我走到这一步,内心有种莫名的感叹,然后有种想哭的感觉,即使我不是当事人。想到孩子们的前途,想到外籍配偶被不负责人的本地人加害,而现实的制度却无法圆满处理,孩子必须与唯一的母亲短暂分离还不是问题,问题是这段期间孩子将由谁照料?而这名印尼籍母亲还有另外两名分别是六岁及两岁的儿女,但这两名孩子拥有本土国籍。
除了上述的问题,由于外籍配偶在马来西亚也无法获得工作的准许,基本上如果不铤而走险成为非法劳工的话根本没有收入;而非法劳工均为一些低收入工作,就如上的案例罚款2000令吉再加上离婚手续及签证,恐怕至少需要三五千令吉才能解决。
国家有责任杜绝
老实说,我是土生土长的马来西亚人,要我突然拿出这个数额的现钱应急,我也没这个本事。
除了这一个案例,本人相信实际上社会上仍然有许多外籍配偶被如此加害的事情正在发生,或许有些牵涉年幼的孩子,或许有些孩子已经成年,也或没有。我在内政部大厦回到办公室的路途中不断思索,我们的国家绝对有责任以制度来杜绝这种加害事故发生,无论站在人权的角度也好,还是预防恶性循环也好。
或许,我们的国家可以制定制度,涉及外籍配偶的婚嫁必须缴纳抵押金,举例5000令吉。倘若外籍配偶遭遇如上的加害,可以用之立刻处理,而无需要让没有经济收入能力的受害者产生负担而导致孩子受害。
或许,我国必须制定制度,任何没有完成离婚手续之前不为外籍配偶办理签证的本地人,在任何人的举报之下,罪名成立的话必须面对高额罚款及坐牢的重罚。这种惩罚主要是告诫人们,婚姻绝对不是一场儿戏,尤其是外籍新娘接纳一笔不算多的款项后嫁来马来西亚,她们不是一个货物、性工具、家庭的清洁工、生子工具或傀儡,她们是一个活生生,有情感有思想的人,和我们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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