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大战在欧亚大陆打得热烈时,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41年发表国情咨文演讲,指出了四大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与免于恐惧的自由——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自由。这不但指出当时世界的威胁来源为何(即当时威胁著世界的纳粹与法西斯政权),也打破了美国孤立主义传统,为美国援助英国等国家确立了正当性。时至今日,这些自由已经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事物,特别是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马来西亚却并非一直存在的事物,甚至好些法令和制度违反言论自由。其中最近最有名的反言论自由法令就是国阵执政时通过的《反假新闻法案》。在这法令下,凡是散布被政府认为是“假新闻”的消息,就违反了此法令,并且将被控告。这条法令的通过不但引起了人权团体的反对,许多当时的反对党议员也抗议这条法令。

此外,我国的司法制度不独立也威胁了言论自由。1988年,最高法院院长与两位法官遭不当革职,开了行政权干涉司法的先例。自此我国司法往行政权倾斜,听从行政权的指挥。再加上行政与立法权的关系紧密,使得政府成为马来西亚言论自由的最大侵犯者。

换了政府后,由于希盟好些成员强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并且他们好些也因言论自由而受到打压,因此许多人对于言论自由能再度伸张并抱持乐观态度。

可是,情况似乎并不那么乐观。

虽然换政府后,国会下议院通过了废除《反假新闻法案》,但是却遭上议院阻扰而导致废除程序搁置至今。因此这条违反言论自由的法令至今仍存,并仍然有可能用于控诉任何人。甚至也有希盟支持者认为应该保留此法令,使得言论自由更遭威胁。虽然好些希盟成员也赞同恢复司法独立,但是这事必须碰上政府与其成员牵涉官司与司法人员任命时才可得知,所以仍有待观察。因此,虽然换了政府,但因为法令与制度仍未更动或未遭受考验,因此是否真的迎来言论自由的权利,仍未可明言。

在言论自由是否到来还是未定之数时,几位希盟成员的言行,让言论自由蒙上了阴影。

高额赔偿勒紧言论

几位希盟议员和部长控告他人诽谤并要求高额赔偿,是个严重的事。笔者认为,控告他人诽谤是可行的,这种争议也应交由法律处理(虽然我国还没这习惯)。但高额赔偿的诽谤诉讼,却有打击言论自由之嫌。

许多人对于诽谤法令的细节不熟悉(除非牵涉其中才会详细了解),因此看到相关新闻时,许多人的第一印象是“原来被告诽谤,可能要付上惨痛的经济代价”,进而导致许多人开始担心是否会因为自己的言论而被告诽谤,甚至导致破产等等严重后果。可是由于不熟悉法令,使得人们开始噤声,即使自己说的并不构成诽谤。随著这类的控诉在新闻报导中越来越多,橱窗效应将更加明显,并使得人们的恐惧进一步扩大。

最后,人人都噤声不敢发言(即使所说的是事实),言论自由也因此被破坏了。如果再加上司法独立一直不恢复,仍然被行政权所操纵,让人更加不敢对官员有所置喙以防止被告诽谤。换言之,高额赔偿的诽谤诉讼,是对言论自由的反诱因,变相不鼓励人们畅所欲言。

此外,前阵子交通部长新闻秘书林芮光在其脸书上的发言也有恐吓媒体之嫌,更使得言论自由在希盟政府执政之下能够获得保障,有了更大疑问。

曾在友人脸书上读到,他在大选后与刘镇东茶聚时,问及对方怎么看媒体批评政府的声音。当时刘镇东说,现今已脱离了言论自由被打压的年代。在言论自由之下,每个人都享有思想自由与畅所欲言的权利。如果控制,则倒退回国阵年代了(大意如此)。

虽然希盟认同言论自由,认为这是人民的权利并且要保障它,但是最近发生的这些事情,让笔者觉得,在言论自由上似乎有开倒车的嫌疑了。因此,笔者在此谏言,请希盟大小成员注意自己的言行,重视人民的言论自由并且保障它,而不是破坏它。

庄仁杰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专长为中国近代史、东南亚近代史与海外华人史。目前研究以吉隆坡和新山的华人社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