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某国有人因犯了对宗教“不敬”之“罪”(涉嫌在网络上污辱宗教圣者)而被判监6年,诚不可不谓极其严苛,也极其荒谬。然更令人寒心的是该国媒体普遍上对之可谓尽可能低调处理,明明是严重侵犯民权之事,一向自诩“社会良心”、“正义先锋”的媒体不仅不放在头版大事“渲染”,连一篇社论也不敢稍微提及。

另方面,向来精于避风头、扮懵、扮无辜的朝野政客集体“静静”也就算了,连那些标榜捍卫自由、公正、中庸等的各路非政府组织,好像也集体患了选择性聋哑症,乃至失明症,至今对有关案件仍是矜持、含蓄、暧昧得出奇。相比与其中某些人对自己国家以外的所谓打压民权之事的高度关心,乃至揪心,著实令人一方面想不透,另一方面也不禁感到相当讽刺——若非“明哲保身”,难道是“近乡胆怯”?

显然,不得不痛心地说:相比于世俗威权,人们恐怕更担心、忧惧、忌讳的是宗教威权。当宗教威权单方面规定“污辱”或“挑战”宗教是“大罪”,应当判处重刑之时,往往没多少人敢公开质疑,遑论反对。这或许除了因宗教威权掌控了各种可钳制言论,乃至骚扰、恐吓、镇压反对者的官方机制,也因感觉到其背后有广大信众的狂热支持和推动,所以唯恐稍不慎就会沦为下一个被集体针对,甚至霸凌的“不敬者”。

言论伤害须客观检视

质言之,虽说言论自由并不表示人们可以用负面言语来伤害其他人,但何谓“伤害”,也不能沦于“声音大的就是真理”。所以若一宗教人多势众,并不表示其信众或领袖主观认为某些言论是“伤害”的就是“伤害”,进而要求对发言者重刑处置。

在现代文明社会,所谓“伤害”应当有具体的“受伤”证据,或已造成“清楚和当即”(clear and present)之危险(如表明要伤害或煽动他人致伤某人),才能真正成立而对犯案或嫌疑者采取严厉刑罚。

易言之,何谓言论伤害必须有第三方的客观、中立检视和鉴定,而非任由自称“受伤”的宗教威权随心所欲、漫无边际地宣称犯案者“罪大恶极”,强求严惩。而若一国的司法机构无法理性、公正、恰当地保护一个被指控者或犯案者免于受到超过其应当承受的罪责或惩罚的话,那就是活脱脱的司法丑闻了,若公布于国际,必会大损该国的国际形象。

然形象以外,恐怕更令人唏嘘的是举国讳莫如深、自我审查,乃至人人自危地任由宗教威权施展爪牙来追击、迫害个人。恐怕某些人还以为那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个人本就不该碰触宗教的“敏感”呀!如此被宗教威权挟持、操控乃至洗脑的国家,老百姓若还不能幡然醒悟而力抗狂澜,甭说言论,恐怕迟早连思想和信仰自由都要丧失。

郑庭河

南京大学哲学宗教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