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平反林连玉运动工委会主席杜干焕来到吉隆坡安邦路的马华公会总部,向时任马华公会总会长廖中莱提交备忘录,就在双方会晤时,廖中莱爆出一句话:“1961年8月21日,我还没出生啦”。1961年8月21日是前教总主席林连玉因为反对《达立报告书》,遭政府取消教师注册,进而禠夺公民权的日子。

廖中莱此言的用意,似乎是试图撇清当年马华公会领导人犯下的错误,和他一点干系都没有,以求开脱相关的历史和政治责任。

举廖中莱的发言为例,盖其恰好反映若干转型正义责任归属的争论:法律上有所谓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转型正义的责任追溯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上一代政治人物所犯的过错,其当代政治继承人应否概括承担相关责任?

如众所知,所谓转型正义,就是经历民主转型的国家,对独裁/威权体制过去种种逼害人权、违反社会公义的事件予以追究和纠正,以期在未来的日子里建立符合民主价值的社会秩序。诚然,转型正义做为一种复修式正义原则,在为受害者平反、补偿外,更需追究当时加害者的相关责任归属和惩处,以免加害者消遥法外,正义无法伸张,从而让以后的掌权者在运用权力时,引以为戒,有所忌惮。

不过,我们知道法律有所谓不溯及既往原则,指的是法律规管的范围,仅限于法律生效以后,不能对人民在立法前所做的作为予以处罚,以避免执政者滥用立法权力,肆意惩治人民。然而在独裁/威权体制时代,执政者会订立种种恶法,做为逼害异己的镇压工具。所以,对在独裁/威权体制下的加害者而言,他们对政治异议的肃清、逼害和打压,是依法有据,依法行事。民主转型以后,若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政府不能事后修法追究他们的刑责。

如此,是否意味著我们处理转型正义的课题时,在无法追究加害者司法刑任的情况下,仅能向加害者课以历史、道德和政治责任,譬如认错、道歉和辞职?

事实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能一体适用于转型正义对加害者的究责。盖该原则所要的保障对像为一般普遍百姓,对于政府人员的滥权、违反人权的行为则不在此原则保障范围内。譬如,人民有政治表达和参政自由,惟现役公务员和军警人员在政治需保持中立,参政必须辞职;人民有财产隐私权,但政治人身则须公开财产,供公众检视。

享利益者应承担责任

易言之,我们对掌握公权力的人,会要求比一般人更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以防其滥权。同理,转型正义对加害者的责任追究,实是对掌权者逼害人权、滥权的约束和限制,因此,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其并不适用。

此外,倘若逼害事件的加害者和被害者皆以事故,就让事情走进历史,交给历史法庭诉讼,让历史学者判案吗?我们知道,父债子偿这种古代伦常观,在现代社会是站不住脚的,何以要求下一代为上一代所犯的错负责?所以,上一代政治人物犯错,要求其政治继承人负责,是否合理?

撇开法律责任不谈,盖法律有亡者不起诉的通则。就政治和道德责任而言,纵使其政治继承人没有参与当年的加害行为,不过只要其从当年逼害的行为中,取得政治好处,或做为其政治集团的一员而获利,除非他认同当年的逼害行为,不然在道德上需为当年上一代政治人物所犯上的错误,种种不义之举认错和道歉,在政治上需要积极为受害者平反和赔偿。

同样地,虽然他没有参加当年逼害的行为,当在事后知晓后,保持沉默,未主动割席,并随后加入其政治集团,分享当中的价值和利益,做为既得利益的一份子,在有机会纠正和平反受害者的时候,选择回避,若此将其课以相关政治和道德责任,要求负责相关政治结果,并不为过。

事实上,下一代人为上一代在政治上犯下的错误,公开道歉,并不罕见。西德总理布兰德在华沙为二战德国纳粹对犹太人所犯下的罪行,下跪道歉;英国前首相布莱恩在1997年为英国政府在1845年爱尔兰大饥荒,见死不救公开道歉。与其同时,本地华社亦不时要求日本为当年发动二次大战道歉。

本文为配合隆雪华堂青年团及民权委员会联办的2019年人权周系列活动——转型正义系列文章。

潘永杰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