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财政部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5年公积金局(修正)法案一读,以修正1991年公积金局法令(452法令)。

在该项修正案下,财政部纳入了55B新条文,凡是一名会员在其年龄达55岁之后所缴纳的公积金款项,该名会员都只能在60岁以后,才能提领该笔款项。

“这(会员提领在55岁后所缴纳公积金一事),最终将根据由部长颁布宪报的最高年龄为准。”

此外,该修正案也纳入了第59(1A)新条文,即任何有意申请提领公积金的会员,一旦抵触第59(1)条文,即提供不正确或伪造的资料及文件事项,当局是全面驳回其申请。

该条文阐明,一旦提领公积金申请遭当局驳回,此决定将会一直持续。

该法案指出,若任何雇主没在规定时限缴付雇员公积金,就须根据公积金局所设定的计算方式和规定来缴付所拖欠的款额以及利息。

该修正案也将原有的第50(2B)(b)条文改为,在一名公积金局会员的存款被转移到无申领款项注册局前,其会员户头依据会持续获得有关来自当局的投资红利或利息。

在现有条文下,任何会员一旦达75岁,他将不获得当局所派发利息。

该法案也修改现有法令的第51A(1)条文,任何在会员年满80岁后未被提出公积金存款将被转移到无申领款项注册局的年龄上限,从原有的80岁调高至100岁。

在新增的第51(2)条例下,即任何一名会员户若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下被提控上庭,而其公积金存款若与此罪行有关,该会员将可丧失该笔存款的持有权。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法案也纳入该局需委任一个伊斯兰顾问委员会,以确保该局未来的投资及发展方针是符合伊斯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