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  内政部今天提呈《2019年和平集会(修正)法案》,并阐明组织或人民以和平集会方式的游行,以及在没有持有武器的情况下,可参与街头示威。

根据法案,政府除了删除法令第3条文中的“街头示威”的字眼,同时也一并删除法令中第4(1)(c)、(2)(c)和(3)(c)条文,即街头示威已不再抵触法令。

现有的《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条文阐明,任何为了支持或反对一个议程所举行的公开场所的集会(不论是在一个地点或流动性的集会),就是“街头示威”。

而任何人若参与“街头示威”,则是违反《和平集会法令》第4条文,定罪后最高刑罚是不超过1万令吉。

不过,《2019年和平集会(修正)法案》也阐明,一旦有关集会造成混乱、暴力行为或任何刑事成分事宜,都可在其他法令如刑事法典(574法令)和刑事程序法典(第593法令)下被对付。

此外,法案也缩短通知警方期限,从原本的10天减少至7天。

法案也新增第21(A)条文,即警方在主控官书面批准下,可向任何抵触法令中第9或第16条文者开出不超过5000令吉的罚单。

法案说明,任何接获罚单者,在被赋予缴付罚款的期限内,主控官不能展开任何检控行为,除非有关人士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缴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