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联邦法院批准,一名家庭主妇针对穆斯林是否要为破坏非穆斯林婚姻而承担责任,所提出的准令申请,因此法院将审理此案。

根据《今日自由大马》报道,承审法官帕曼娜旦称,名字为AJS(化名)的家庭主妇提出的要求,已经超过了《法庭司法法令》第96条文。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辩论,因为涉及公众利益问题。”

由于雪州、吉隆坡和布城正在实施有条件行动管制令,此案的审理在网络上进行。

法官指出,这名上诉人必须证明是第一次提出这个课题,并且有公众利益和宪法的重要性。

这些问题是,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是否阻止非穆斯林上诉人,将穆斯林列为法定分居情况下通奸罪的共同答辩人。

法院在诠释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第3(3)条文时,是否应该考虑到假设情况,即国会无意违反联邦宪法第5(1)和8(1)条文,做出立法。

此案申请人的代表律师为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和拉威尼科,答辩人RIS和共同答辩人JBMH的代表律师为萧春真(Siew Choon Jern,译音)。

7月6日,上诉庭三司推翻了高庭的判决,裁定在涉及非穆斯林夫妇的婚姻纠纷中,不能将穆斯林列为当事人。

法官哈欣称,这个决定是有根据的,但他没有提供推翻裁决的理由。另一名法官嘉玛鲁丁裁定,无论任何宗教信仰,只能在离婚申请中指定共同答辩人,而在分居中不得提出共同答辩。

去年7月,AJS向她的丈夫RIS提出了分居申请,同时将一名穆斯林妇女JBMH列为共同答辩人,据称她与RIS有染。

随后,JBMH提出申请,要求删除自己的名字,理由是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不适用于穆斯林。高庭也不公开涉及方的身份。

穆斯林妇女的代表律师萧春真在7月6日告诉上诉庭,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明显不适用于穆斯林,唯一例外是拥有民事婚姻关系的改教穆斯林人士。

不过,非穆斯林妇女的代表律师称,法庭必须审视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的意图,国会不会给穆斯林豁免,让穆斯林破坏非穆斯林的婚姻,还能够摆脱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