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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7日讯)全国副警察总长拿督斯里阿克里沙尼提醒,任何人未带个人证件出门,或将面临监禁不超过3年、最高2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阿克里沙尼针对本地一家网媒发表一篇报导,内容提及警方无权拘捕未携带或无法出示个人证件的民众的文章,于今日发文告表示,该篇报导并不属实。

“警方就此声明,有关指控有违1959年国家登记法令及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

他强调,若任何人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无法出示个人证件,即已抵触国民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

他说,条例阐明,触法者将可在无逮捕令情况下被捕,并判处最高3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或两者兼施。

阿克里沙尼也提醒民众,需随身携带个人证件,并遵守国民登记条例第6条文,在受查时给予警方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