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大马伊斯兰律师公会(PGSM)指出,联邦法院今日裁决雪州伊刑法针对非自然性行为刑罚的条文违宪,或意味著备受争议的伊斯兰伊刑法(Hudud)不能在我国实施。

联邦法院九司今日一致裁决,1995年伊斯兰教刑事罪法令(雪兰莪)第28条文,即有关非自然性行为可受惩处的条文违宪,因有关我国刑事惩处的法律,是国会的立法权限。

联邦法院也指出,作为联邦法律的《刑事法典》的第377和377A条文其实阐明了有关非自然性行为的罪行。

大马伊斯兰律师公会主席慕沙阿旺今日发文告表示,联邦法院的裁决“将为其他人开启挑战各州伊斯兰教法中其他条文的空间”。

慕沙阿旺说,这项裁决也将使州议会在制定伊斯兰教刑事罪行时面对困难,因为联邦法律已经涵盖了相关罪行。

“这项裁决显示,只要联邦法律涵盖了相关罪行,各州很难制定相关的伊斯兰教刑事罪行,即便该罪行确实是穆斯林违反了伊斯兰教教义。”

“这项裁决也是对于我国不能落实伊刑法和报复刑罚(Qisas)的早期指标,因为伊刑法的罪行,如偷窃、抢劫;报复刑罚的罪行如谋杀,已经涵盖于《刑事法典》。”

话虽如此,他敦促修改现有伊斯兰教法罪行的州法律,以确保此类法律不会面临进一步法律挑战。

“大马伊斯兰律师公会敦促各州政府和机构采取迅速和全面的措施,研究和审核现有的伊斯兰教刑事法律,以确保相关法律不会受到挑战,并成为某些人的争议下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