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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多年的《就业保险制度法案》将在本月再度提呈国会,并预料在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落实。

就业保险在一些国家也称为“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机制,为符合条件的非自愿失业者,提供短期的援助,包括金钱及再职培训,使其生活不会陷入困境。这制度源起于欧洲国家,早期是由工会提供,以保障工人利益,后来由政府资助或补贴,并变成国家强制性的主导。

不过,资方如大马雇主联合会,过去一直以我国有足够的劳工法令保障工人的利益,而抗拒有关的法案,并认为政府为了区区不及1%失业劳工的利益,而强制私人界680万雇员和雇主,每年缴纳高达数亿令吉保费,是不必要及不公平的。

无论如何,在外国尤其西方推行多年就业/失业保险后,已有许多研究及改革的措施完善有关的机制。譬如,早期福利国家慷慨的就业保险津贴,导致工人失业率上升问题,通过了各种改革方案,如加紧享有就业保险的门槛(在我国,就是至少投保一年后才能享有)、降低就业保险的津贴、缩短给付期,提供各项改善失业的奖励(如我国的培训津贴)推动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

当然,国外的经验及研究也证明,要如何确保就业保险机制,发挥积极的作用,推动失业者寻找工作,监管的单位扮演著重要角色。而我国政府,尤其人力资源部是否拥有足够的人力及物力,去公平及有效率的落实此机制,是备受各方关注的,特别是人力资源部属下的技职发展机构基金,用以为失业人士提供技能培训计划的款项,就曾被揭发遭官员挪用。

就业保险不只是单纯的经济援助机制,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鲍尔斯(Samuel Bowles)在80年代研究中就提出了失业除了是薪金的损失外,还有著其他的非经济成本,比如失去工作带来的精神创伤等。这些非经济成本如何评估是非常主观的,并与阶级意识的形成紧密相联。

实际上,我国目前就业保险机制,也减少了国家为失业者承担的社会责任,背后强调的依然是公民应承担工作的义务,忽视了政府主导和调控的市场中,工人权益、劳工运动如何被压迫,使到工人没有强大的谈判力量,工资长期被压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林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