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联邦法庭为一桩纠缠近9年的改教官司下了判词。印裔妇女英迪拉获得了胜利。幼儿园老师英迪拉与前夫莫哈末礼端所生的3名孩子,法院判单方替孩子改教无效,这意味著3名孩子已经不是穆斯林,于2009年信奉伊斯兰教的证书被判无效。
这项判决成为日后类似官司的“案例”,标杆式的地位矗立在司法界。在此前,怡保高庭曾将3名孩子抚养权判给英迪拉,稍后上诉庭却推翻高庭决定,让英迪拉为孩子争取脱离伊斯兰教失败,陷入窘境而再带著决心走入联邦法院。
在大马,同时存在两个司法系统,民事庭与伊斯兰庭。当初英迪拉要挑战的是改教注册官所颁下的改教证书,被上诉庭裁决属于宗教课题,才会被送到联邦法院审理。若将民事庭与伊斯兰庭比较,前者的司法及司法审核权是宪法的基本架构,不能被剥削;后者却没审核行政机构决定的权力。可见民事庭司法地位还是高于伊斯兰法庭的。
联邦法院五司一致裁定,18岁以下孩童改教必需获得父母双方的同意,父母亲单方面改教是属于违宪及抵触儿童监护法令。因此,改教注册官没有司法权限权发出改教证书。再者,霹雳伊斯兰宗教行政法规第96(1)条也阐明,申请改教人士须当场宣誓,但3名小孩并未有宣誓,因此改教证书无效。
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必须在州法令条例下进行的,根据霹州法令,伊斯兰法庭并没权力审理一个人信奉伊斯兰教的合法性。这也让民事高庭与伊斯兰法庭之间的角力获得暂时的优势。其实这并非问题的根本,问题在于身为最高立法机构的国会,若国会不修法,不明文规定法庭的权限,不针对时下争论课题作出探讨与修正,日后只会令类似剧情再度搬上法庭。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几个要点。此次判决立下标杆,为往后的案件起著参考作用;彰显民事高庭的审核权;质疑改教注册官的处事合理性;伊斯兰法庭的权限;改教需要“parent”(双方之意)的同意;法律必须不断修正不是为了完整,而是为了满足当下。
当案子完结之后,英迪拉的2名孩子动容,很自豪地说,自己是一名兴都教徒,不必在徘徊于穆斯林与兴都教徒之间,确定宗教上的身份认同。然而最小的幼女被父亲带走,并不知所终,令人遗憾。
想起马华作家贺淑芳的《别再提起》,一个华裔穆斯林的离世,葬礼仪式上,宗教局要管,家人也要管,互相争夺尸体,不得安宁。“别再提起”隐喻了大马的宗教敏感课题,可叹是大马独有的现象。有时法律越是模糊,留给人越多遐想,产生各种希望,企图旁引条例争取胜利,同时也出现很多争议点,结尾却未必尽人如意。因此,适时的修正法律是不可缺乏而应持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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