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自由(On Liberty)》中,弥尔(John Stuart Mill)详细讨论了哪些个人自由和权利是政府与社会绝对不可侵犯的,并划下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界线。
弥尔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非常怪异,与世间的价值观完全不相容,但是只要他的行为举止并没有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就应该容许他如此继续特立独行。如果社会与政府干涉他的行为,这不但伤害了这个人,对于整个社会也会有不利的影响。
时至今日,弥尔的看法已经成为了今日世界的信条之一,也是今日人权理念的重要基础。但是在马来西亚,我们是否尊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忽视个人自由权利
前几个月新任青年与体育部部长赛沙迪因聘请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者(LGBT)担任助理而遭受非议;近日在登嘉楼,有女同性恋因为同性性行为而被判处鞭刑,都一再显示马来西亚社会对于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不尊重。
担任部长助理,意味著助理必须为议案或部门计划等进行研究并提供报告与意见等、协调部长的行程、处理部长的大小事务等等。是否适任的标准是个人的工作能力,而不是性倾向。此外,两个成年女性在同意之下发生性行为,又有哪些人的自由因此受到伤害,让他们的权利受损?穆斯林律师协会副主席声称无人在鞭刑过程中受辱,但是实际上,受刑人的罪行根本不应该成立,这刑罚更不应该发生。
如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为何在马来西亚并没有?也许部分答案就在我们的社会之中。以马来人和华人的主流社会为例,前者的社会是个长幼尊卑有序的社会。此外,《可兰经》的教义是致力于打造一个以社群为核心的社会,因此这多少都造成漠视异端与少数的权益。虽然马来社会内部分歧很多,并非铁板一块,但是LGBT与其支持者始终是少数,再加上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他们不相容,使得他们的处境困难。
有权获得补救
华人主流社会的保守程度与马来主流社会不遑多让。华人主流社会对于LGBT始终无法接受,认为他们不正常。更有甚者,认为这可以通过治疗等方式“痊愈”。同马来社会中的少数分子一样,虽然也有华人支持LGBT,但是也是始终少数。此外,再加上华人认为必须成家与传宗接代的观念仍然十分浓厚,无法自己孕育下一代的同性恋等更被视为是错误的。
虽然大马当下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无法接受LGBT,但并不意味著LGBT是错误的。除了弥尔的学说之外,从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可发现里面清楚载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一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三条),并且“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五条)。这些条例都指出,马来西亚的LGBT社群里理当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待遇与权利。
此外,《世界人权宣言》也指出,如果“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第八条),并且“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第十二条)。
大马主流社会不认同
更何况“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第七条)。因此,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签署国之一的马来西亚与其政府,又怎么能漠视甚至歧视与践踏LGBT的权益?
不论从十九世纪的弥尔,还是当今的《世界人权宣言》的角度来看,由于LGBT对于他人与社会无害,因此有存在与不被政府干涉的自由与权利。但是我们的主流社会不认同,政府也漠视甚至践踏他们的自由与权利。如果今日登嘉楼政府可以如此,那么有一天,中央或州政府也可能以类似的理由,践踏他人,甚至你的权利。所以,你要继续漠视这些少数社群的权益,直到有天你也成为受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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