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7日讯)联邦法院驳回玲珑集团(Renong Group,现为UEM集团)前执行主席丹斯里哈林沙辖就13年前脱售股权向政府索赔18亿令吉的诉讼案。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今天驳回哈林的上诉准令申请。
哈林于2013年年4月17日入禀法庭起诉国库控股、时任首相署部长丹斯里诺莫哈末和大马政府,强迫他脱售玲珑集团的股权。
他在诉状中指出,他于2001年拥有玲珑集团直接和间接的3亿7200万股份,相等于16%股份,令他成为玲珑集团最大的持股人;他申述,诺莫哈末在受委为国库控股董事后代表政府,诱导他接受脱售玲珑集团股份的献议。
哈林要求答辩人3造作出13亿令吉的没有履行买卖义务的赔偿,以及5亿800万令吉Kualiti Alam私人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因3造作出欺诈性失实陈述的赔偿。
不过,高庭当时以哈林在入禀时,已经超出《1953年限制法令》所赋予的6年追溯期限制,而驳回哈林的申请。
哈林针对高庭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惟上诉庭于去年驳回他的上诉。
五司今天一致裁决,哈林无法达致《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条文的最低门槛,而驳回哈林的准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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