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4日讯)大马与菲律宾籍夫妻10岁儿子公民权上诉案,联邦法院七司决定保留裁决,择日下判。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慕为首的七司,通过视讯方式聆听律师拿督塞鲁斯和高级联邦律师三苏的陈词后,作出上述决定。

另6名法官为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罗哈纳、联邦法院法官拿督纳里尼、拿督王南吉、拿督扎巴利亚、拿督哈斯娜和拿督林添钻。

该名男童的父亲于2012年到国民登记局为儿子申请公民权却被驳回,登记局也没有给予任何合理理由。

男童在菲律宾出生,他的父母在他出生数个月后在大马结婚。

男童通过其父亲入禀原诉传票,寻求判定其儿子是大马公民,并要求发出庭令强制国民登记局总监发出报生纸和大马卡。

2017年8月23日,高庭驳回有关原诉传票,并裁定该男童不具获得公民权的资格,因为当他出生之时,他的母亲并非大马公民。

2019年2月14日,上诉庭驳回男童的上诉,他于同年10月15日获得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的准令,将由联邦法院针对4个法律问题作出裁决。

较早前,塞鲁斯在庭审中指出,该考虑的是男童出生之时父亲的国籍,而非孩子出生时的合法性。 

他说,联邦宪法附件2第二部分(马来西亚成立日以后出生者依法生效之公民权)第1(b)条款(所有出生于联邦外、出生时父亲是公民并且也是在联邦出生、或者出生时正为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服务之人士),不应该被诠释为剥夺合法及非婚生子女获得公民资格的歧视性条件。

塞鲁斯说,假若非婚生子女被排除在公民资格之外,宪法框架会明文规定不符合资格。

塞鲁斯团队另2名律师沙米尼和法兰西斯也有参与视讯庭审。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24条款是上诉庭否决该男童公民权的原则基础,但该条款与本案事实无关。 

他说,男童在大马以外出生,必须返回大马,自然必须在出生地获得旅游证件才能与父亲一起合法入境大马。

“一旦获得大马公民权,这名儿童将撤销其菲律宾护照,并愿意接受法庭附设的任何条件,从而获得大马公民权。”

此外,代表登记局总监、内政部秘书长和大马政府的三苏则指出,这名男童不具获得公民权的资格,因为联邦宪法不允许非公民母亲非婚所生子女依法获得大马公民权。

他指出,这名男童是在非公民母亲在未婚情况下出生,孩子即使随后获得合法地位并未改变他的出生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