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烟霾来袭之际,我国欢庆了第56个马来西亚日。和往年一样,庆典在东马举行。笔者认为马来西亚日在东马举行显得比较热闹,毕竟东马人认同9月16日是马来西亚成立的日子。这意味著国籍的诞生及其大马人民身份认同的开始——表现在现在国人所持有的“蓝IC”上。

然而, “国籍”问题在东马一直备受瞩目,最为人知的就是“Project IC”(身份证计划)及那有增无减的无国籍者问题。虽说沙巴无国籍者的存在已不是一两天的问题,但很多时候人们把焦点放在被视为无国籍者的巴瑶族身上,往往忘了其实西马半岛也存在无国籍者,只是涉及的族群不一样。

巴瑶族与泰米尔后裔

在东马,无国籍者可分为两大类:没证件的土著及无证移民的后裔。居住在内陆或偏远地区的土著后裔很少曝光的一群。而后者却是大家常在媒体上所看到的,一般分布在沙巴东海岸以海为生的巴瑶人以及那些无证移民的后裔。他们的无国籍渊源可从苏禄王朝开始讲起。他们以海陆两地往返的方式生活直到现在。

然而,自沙巴和菲律宾各自取得独立后,无国籍意识的巴瑶人渐渐形成了“无国籍”一族。而当中也有的选择继续以无国籍身份居留在沙巴,成为无证移民的后裔。但是,西马半岛的无国籍群的渊源却和东马不太一样。

乡区人力资源发展(DHRRA)非政府组织研究发现,西马半岛多数的无国籍者是泰米尔后裔。早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英国人把泰米尔人带到西马的园坵工作。独立后,在《联邦宪法》下他们可获得大马国籍,但各种原因导致他们的后裔成了无国籍者。

缺乏国籍意识

据DHRRA研究,多数的泰米尔人都在偏远地区的园坵生活,而且不常用到身份证或任何有关国籍身份的文件。因此,他们不晓得国籍在日常生活的重要,导致长辈极少为他们的孩子到国民登记局报生。由于报生纸是所有大马人在出生时政府所发出的第一份证明文件,没报生纸也就等于没了后续的国籍证申请程序,导致孩子丧失大马公民权。

基于,长辈们不曾考量没了身份证明证件会给子孙带来的后果和麻烦,导致连续几代都因没办理登记手续而处在无国籍的状态。这情况和东马内陆的原住民所面对的问题很相似。庆幸的是,东马的土著法庭的认证文件具有一定的功力,对申请身份证的程序有一定的帮助。加上近10年来,沙巴州政府已著手处理相关问题并出动“流动法庭”的机制处理迟报生问题。这政策无疑能减少原住民所面对的无报生纸问题。相对来说,西马半岛印裔的国籍或报生纸申请问题唯有透过国民登记局方能解决。

面对我国的无国籍问题,首相曾在第73届联合国大会上信誓旦旦表示,新马来西亚会坚定地支持联合国所倡导的人权、法治、正义、公平等原则,并承诺将批准所有与维护人权相关的重要联合国公约。

此外,政府今年8月时也宣布60岁以上及持有永久居民证的人士将获得公民权,换言之,就是从红身份证变成蓝身份证。至于60岁以下的人士则受相关条件约束,其中一项是父母其中一人需是大马公民。这对那些等了大半世纪的长者来说无疑是好消息。

然而,当大家兴致勃勃到国民登记局申请更换手续时,才发现这附带条件不是每个人都符合。申请者需符合数项条件,有相关的文件。笔者在出席了有关公民权及国籍的工作坊时,才得知国民登记局关于申请公民权的条件和程序。笔者是独立后的新生代国民,没经历过身份证从红换蓝的过程,自然不会发觉登记局对申请者的要求。

证件颁发程序不透明

据现场的国民登记局人员表示,懂得国语(马来文)是关键的一环。申请公民权者不管是在哪个条例下申请,能掌握国文都会是优势。但对于长期以本身母语交流的人士(尤其是长辈)来说会比较吃力,导致他们在语言测试方面显得低弱。这条件也常被人们认为是“较难”过关的政策。

此外,除了蓝和红证件以外,我国还有青色证件(MyKas,临时居留证)。根据国民登记局条例,该证件需每5年更新一次。持有者被视为是无国籍者并且不能申请我国国籍。此外,笔者也发现多数持有青色证件者来自东马如沙巴。出乎意料的,在西马半岛无国籍人口当中也有在当地工作并且“曾经”是持有青证件者。

他们之所以会变成无国籍者,原因是他们的证件不被西马国民登记局接纳处理。官员建议他们回到东马处理证件。但很多时候他们的证件已过期,也无法以逾期的证件回东马,因此间接地变成了无国籍者。除了放任他们继续以无国籍者的身份逗留在西马以外,似乎也没有其他可行的方案了。

毕竟,没有移民局认可的证件,他们回不了原来颁发该证件的国民登记局更新证件。笔者认为,政府该考虑是否能让MyKas持有者申请永久居民证,又或者可遣返这些持有逾期青色证件者,以减少这样的困境。

无国籍者当中也有的是新生代孩童,即父亲是我国公民,但由于多种原因(非婚生子、母亲是外籍者等),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国籍。每个人所面对的困境不一样,国民登记局也是依个案需求来处理。

此外,不是每个国民登记局驻有经验丰富的官员予以辅导。申请条例所需的文件也不够透明,导致许多申请一直被拒绝。但笔者认为有些个案应可得到解决方案,比如从我国“非婚生孩子国籍跟随母亲”这个的条例来探讨。目前,我国法庭还是注重书面证据,倘若能接纳DNA作为鉴定亲子关系的证据,该小孩的父亲是大马公民不就完美解决申请条例的困境吗?

笔者认为这是“两难”的政策,不透明的证件颁发程序不但为难了官员(毕竟官员也是依法办事),也为难了这些长期生活在大马的“他们”。因此,政府该重新探讨该局所设下的国籍证件条件,约束并且合理化该有的条件和所需的文件。更重要的是,透明化证件颁发程序,并且加强有关官员在颁发申请表格时给予讲解的过程。

张孝仪

群议社社员及政策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