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代的中国,官僚贪污、索贿可被治罪,严重者还可能被判死刑,财产充公。但贿赂者一般无罪或判刑很轻,因为他们通常被看成是被敲诈勒索的受害人。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贪污与贿赂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官员贪污与商家贿赂却是两者合一,互相关联密不可分的共载体。反之,现代英语Corruption的意义既含贪污也有贿赂成分,比较接近台湾司法对贪腐含义的解释。
或许有人要问,大马贿赂官员问题严重不严重?由于贿赂罪甚少受法庭审理,而且一般证据难以搜集,人们只能猜测或推断。
若参考大马烟草厂商联合会委托尼尔森(Nielsen)公司的调查结果,人们发现目前国内走私的香烟已接近市场的60%。这个数据的确是骇人听闻的!据报道,大马事实上已成了全球私烟销售占最高比例的国家,世界卫生组织也把大马归类成一个很大的非法香烟交易地和过境处,而活动最为严重的是沙巴、砂拉越、彭亨、吉兰丹和登嘉楼。据估计,香烟走私不但让政府一年损失超过50亿令吉的税收,这也明确显示走私者与商家贿赂官员的严重性。
执法不力贿赂成风
造成私烟泛滥有两个主要因素,即执法不力与香烟税高昂。执法不力及官员收贿金必然导致贿赂成风,香烟税高昂自然诱使吸烟者购买私货,更何况大部分吸烟者是收入较低的社群。试想较高品质的日本国际烟草(JTI)和英美烟草公司(BAT)的每包20支装香烟零售价格已调高到17.5令吉,而走私香烟的成本是5令吉,合法与非法的大幅差价,其诱惑力是何其巨大啊!
政府不断提高香烟税,理论上似乎想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既能控制烟民的抽烟量,维护人民的健康,又能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事实却是促使烟民购买更多走私烟,在合法香烟销量下跌的情况下,政府税收就相应呈现下降的必然趋势。根据卫生部的数据,烟民基本并没减少,政府继续承担治疗烟民与吸烟有关疾病的医疗费用,每年竟高达70亿令吉之多。此外,每年估计有两万成年男性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其中最常见又治疗最昂贵的是肺癌、心脏病及慢性阻塞性肺病。
回过头来,我们得谈谈政府管控私烟泛滥失败的根源。众所周知,纵使关税局已修订1976年关税局法令,调高贩卖走私香烟的刑罚,但走私者不是避开关税入境点或港口,就是采取贿赂手段通关。政府要想有效打击走私活动,还非得依赖警方和关税局官员的严格执法才行,单靠提高对走私者的刑罚效果不大。再说,政府为提高税收却造成更多的非法走私活动,不但使政府的努力功亏一篑,还在国民面前显示行政效率低下与政策的脆弱性。
大马私烟率占了市场的60%,排名世界第一,无疑说明了除非贿赂盛行或是边防检查松懈,否则不太可能私烟能如此泛滥。其实,大马贿赂文化由来已久,是贪污引致的一个相当普遍的商场风气,就法律而言,又有何种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制呢?
说白了,治理贪腐包括贿赂的政府部门和立法倒不缺,例如早期的《1967年海关法》(Customs Act 1967)、《1997年反贪污法令》以及《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其条文与刑法都足够惩罚贪污的公务员和民间的贿赂者。
《1967年海关法》的第137条规定,贿赂海关官员可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1万令吉以下罚款,或两者兼施。《1997年反腐败法》列明,任何人本人或代表他人索取、接受财物或不正当好处,以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属于贿赂。违例者可获判刑高达20年监禁或受贿财物价值折算金额5倍以上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须增加公民意识
2018年修订的《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第17A条文更针对性指向本国和外国商家的贿赂行为,而立下含义和涉及面更广泛的法则。2018年修订的贿赂罪保持了2009年的最高20年监禁,但罚款则从2009的受贿财物价值折算金额的5倍以上增加到10倍以上,或最高100万令吉,两项视何者为高而定。
关键是,法律和刑法只是文字上的叙述,国家是否能真正依法办事,却是另外一回事。在司法不独立社会,法律条文的刑法往往只施用在最高当权者的政敌或一般平头百姓身上,而掌控立法权和执法权的权贵却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一马投资公司的贪腐丑闻便是监守自盗的典型案例,如果不是国阵在2018年5月的大选败北,恐怕前首相纳吉还不会受法院调查审理,而他收藏在家里的巨额现金和财物也会神不知、鬼不觉。
查禁私烟不能光靠严刑峻法,惩治贪腐也不够,还得配上公众教育、提升守法精神和公民意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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