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最近报道,埃及著名爱资哈尔大学校长阿末达益博士(Syaikh Dr. Ahmad Taib)在谈论一夫多妻制时,指许多案例显示丈夫对妻子和孩子不负责任。因此,他认为一夫多妻制不应再广泛地实践。反之,他主张在穆斯林社会中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特别是在埃及。这项提议被广泛报导,特别是在阿拉伯语和英语报纸上。此建议获得许多人认同,但同样也有许多人反对。

一夫多妻制不仅发生在伊斯兰世界,也是人类自古以来的传统。世界各民族都曾推行一夫多妻制,如希腊、中国、印度、巴比伦、叙利亚、埃及等。即使更早之前,大多数先知也奉行一夫多妻制。

阿拉伯社会曾经是一个部落民族。他们变得强大,因为有庞大的后代和繁多的孩子。因此,对于阿拉伯社会来说,一夫一妻制几乎是陌生的。在阿拉伯人眼中,一夫多妻制对于建立部落的实力很重要。在他们而言,女性只不过是建立部落实力的“工厂”──女性被轻视。

提高女人地位

哈里发时代第二位统治者乌玛卡达(Umar bin al-Khattab)就曾提到这种情况。他说,在伊斯兰出现之前,阿拉伯人认为女性是微不足道的,只不过是商品。但随著伊斯兰的到来,他感到女人地位获得了提升。更重要的是,《可兰经》中明确提到了妇女的权利和维护。

在伊斯兰到来的年代,先知友人中,有些也有许多妻子。例如,名叫凯兰沙拉玛(Ghailan bin Salamah)的友人,在改信伊斯兰之前,拥有10位妻子。当他改信伊斯兰后,先知吩咐他从10妻子中,只选4个。另一友人,瓦哈阿沙迪(Wahabal-Asadi)则有8个妻子,也被要求只选4个。同样的,其他友人如Qias bin al-Haris等也是如此。

因此,伊斯兰到来后,一夫多妻制的实践,无法被撤底消除,而是受到规范。更重要的是,《可兰经》把部落民族以男性为乐的一夫多妻制,改为一种照顾和保护女性的福利。同时,伊斯兰也附带了条件,即丈夫须公平地对待所有妻子。

受制于公正原则

换句话说,伊斯兰并不鼓励实行一夫多妻制,但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女性的福利和保护,伊斯兰不禁止一夫多妻制。例如,照顾寡妇的孩子、原配不育、原配因病无法同房等。与此同时,一夫多妻制不是绝无条件的,反之其受制于公正的原则。

对于伊斯兰允许一夫多妻制的主要论据,在《可兰经》的第4章关于妇女的部份(surah al-Nisa),经文言:“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

从文本的角度来看,这节经文被许多方面引用,作为伊斯兰不禁止一夫多妻制的论据。但是,从句子的语境来看,是有以下的脉络:

首先,它涉及到孤儿的财富,当他们的父母去世时,他们会受到监护人的保护。监护人不只照顾他们,也照顾他们父母的财产。有一些就趁机通过娶这些孤儿,以达到霸占财产的目的。因此,《可兰经》建议监护人不应迎娶孤儿,而是与其他女子结婚。由于阿拉伯社会文化是一夫多妻制,所以《可兰经》将人数限制在4名妻子,同时也要求有关丈夫须公平对待所有妻子。

其次,在伊斯兰,只要丧父就可被视为“孤儿”。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孩子父亲死后,母亲成了寡妇。在当时,妇女并没有工作,而须依靠丈夫生活的情况下,丈夫的死亡会对家庭经济造成影响,尤其在养育子女方面。由于这些单身妈妈很难获得未婚男子青睐,因此《可兰经》允许已婚的男性娶她们,以照顾孩子的福利。但经文也强调须公平对待所有妻儿。

总结而言,在伊斯兰出现之前,在阿拉伯世界,一夫多妻制是基于性欲的满足,伊斯兰到来后,改变了一夫多妻制的方向,转向打造一个社会的福利需求。无论如何,不少穆斯林实行一夫多妻制是为了满足性欲。虽然,《可兰经》强调一夫多妻制需有公正的原则,但许多为夫者没有公正对所有妻儿,反而忽略了应有的责任。

万吉

80后,毕业于埃及Al-Azhar大学,在马来西亚吉兰丹大学完成硕士论文,现在是博士学位候选人。著作有《Aku bukan kafir》、《Kesederhanaan Nik Abdul Aziz》等。曾出任槟城首长资讯官,目前为大同工作室学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