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看一些数字: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2016年的估计,亚太区里每1000人口当中便有6.1位是人口贩卖受害者。而在马来西亚,这方面的数字是这样的:从2014至2018期间,仅有1600多宗人口贩卖案件被调查、近3000位受害者身份被鉴定,却只有140宗案件在法庭定罪。这个数字,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有难以解释的落差。

对于马来西亚政府反人口贩卖的表现,美国国务院做出这样的评价:马来西亚政府虽有做出一些努力,但并没有完全达至消除人口贩卖活动的最低标准。虽然有稍微更多的人口贩被定罪,同时也发出更多自由行动准证给受害者,及增建一所(至今尚未启用的)女性专用的庇护所,但是这些施政比起往年未有整体提升。反而,今年有更少的受害者被鉴定,警方的调差案件和检控的数量减少。我国政府为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明显不足,同时未一致性地提供医疗、通讯、自由行动准证或工作准证。与工作准证相关的贪污普遍,而涉案的执法人员未被检控和治罪。

西方国家人权义务

马来西亚被列为第2级别的监督名单*(Tier 2 Watch list)当中,留级观察。这个评价,与2015年联合国特派调差员的报告雷同。

两个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政府,共同肩负人权的义务。

西方民主国家十分清楚人权的价值何在。从16世纪到19世纪,西方各个社会辩论财产权、宗教自由(Jean Bodin)、生命权、自由(John Locke)、言论自由、公平审讯(Voltaire)、民众主权、反奴役(Rousseau)、女权(Marquisde Condorcet)公民权、参政权(Jeremy Bentham)、工人权利(Karl Marx)……

然而,当这些国家进入20世纪时,却开始了一段颠覆价值的历史道路,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古拉格劳改营、犹太人大屠杀、两次世界大战和反殖民的战乱等一系列的人为灾难。我们因此见识到,一个霸权如果能够毫无限制地任意统治,人类的极致残暴会带来灭绝性的伤害。而这种伤害,不会受限于国家领土的分界。它会扩大成对他国人权的侵犯。

西方国家也从此意识到,20世纪以前的人权观,急需从强调个体权利和社会福利层面,要被扩充更新成一种具跨国性的人权观。维护人权,成了各个主权国必须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于是,有了联合国及人权委员会的成立、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以及多项人权公约的产生。

1957年马来亚独立之际,继承了英国的民主制度和拥有保障人权条款的宪法。第5至13条的人权条款,分别界定了公民在自由、反奴役、反追溯刑法和重复审讯、平等、反流放和保行动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受教育权和财产权。同年9月,马来亚成为联合国成员之一。自此,我国也继承了维护人权的义务。

打压人权法律诞生

然而,在这样宪法,并没有阻止打压人权的法律诞生,包括《内安法令》(1960)、《大专法令》(1971)、SOSMA(2012)。显然,即便有民主制度和法治,也不一定有人权的保障。如果执法或释法机关内的人缺乏充分的人权价值观念,这些机关的运作只会起著形式化的装饰作用。这也是我国在发生了政党替换之后,恶法仍无法被撤除、受害者仍未获得平反的原因。

确然,我国在2007年制定了《反人口贩卖和偷渡法令》,2010年开始拟定《国家反人口贩卖行动方案》,避开了被美国降级为Tier3这个最低级别;2018年设立专门审讯人口贩卖的开庭法院和增加司法人员,乃至在国会辩论年度人权报告,看似提升了取缔人口贩卖活动的努力,都应该得到认可。但是如果政府的施政,依然不充分地贯彻宪法精神和人权价值,对联合国的建议也无动于衷,那恐怕再多的动作也未必能改善我国的人权记录。

文化汇成与个人责任

是的,人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难题。它不是历史的必然产物,它的发展也不会是定向的。我们无法确保一个民主体制内,有了法律和分权,就一定受到保障。唯有当生活在体制下的个体,对它有深刻的敏感,相信任何人的人权受压迫,是对全体人伤害,并愿意捍卫他人的权利,及时给予道德上和精神上的支持时,我们的体制,才更有能耐捍卫,维护,甚至推广这个普世人权。

人权固然需要国家体制的捍卫,但个人也责无旁贷。我们能选择推脱这个责任吗?西方国家20世纪的惨痛经验,是我们不能忽视的答案。

*注:属于第二级别监督名单的国家,虽然有显著的努力,但是鉴于人口贩卖问题严重,或该国未提供完整的数据,而需要被关注。

陈逸飞

前董总课程局职员、群议社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