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湾的鸡排妹到大马的警员搭讪,性骚扰近日成为了新闻焦点。惟,新闻底下总会看见一些留言说:难道这也算是性骚扰吗?

如何定义性骚扰呢?很遗憾的是,大马法律其实并没有明确定义的性骚扰,而且迄今并没有独立的性骚扰法令来处理相关案件,一般都是援引《刑事法典》和《1955年雇佣法令》来彻查(东马则是沙巴劳工条例和砂拉越劳工条例)。

根据雇佣法令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又涉及性意识的行径,此行径可通过言语、非言语、视觉、手势、或肢体来表达,且具有冒犯性或侮辱性”。如果雇主没有针对性骚扰的投诉展开调查,最高可被罚款一万令吉。

至于非职场的性骚扰,由于大马并没有独立的性骚扰法令,一般会援引《刑事法典》第375条(强暴)或第354条(非礼)调查。换言之,若要针对职场以外的性骚扰采取法律行动,可说是难上加难。

在2008年至2010年间,仍在报馆当记者的我,曾被一名读者缠上。对方除了曾送便当和致电报馆外,还曾经出现在我去采访的地点,后来更拿到了我的手机号码,多次短讯和拨电给我,也曾经跟踪我。

没给予性骚扰明确定义

当时,我屡次报警,也曾咨询律师意见。惟,由于大马法律并没就性骚扰给予明确定义,现有的《刑事法典》也并不适用于我的情况,所以警方无法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只能将我的情况备案。

因此,我只得在这名读者每一次以不同方式出现时,一再又一再的备案。当时我问查案官:“这有用吗?”他们也无奈的说:“只能如此。万一有事,至少有这些备案记录作证。”

万一有事?这就是性骚扰欠缺独立法令的最大问题。除非造成肢体伤害,否则看不见的心理和精神伤害都不算数,更遑论有效抑制和防范性骚扰发生。实际上,性骚扰并非只有肢体接触而已,黄色笑话、嘲弄或询问隐私,甚至是带性意味的动作,都可能构成性骚扰。

就好像有人短讯或告诉你:“亲爱的,你的屁股真的很翘”,如果对方是你的上司或同事,那么就可以援引《1955年雇佣法令》彻查,但职场外却难以采取法律行动,因为这既不符合强暴,也不符合非礼的检控条件。

这正是现有法律的盲点所在,职场上的性骚扰是性骚扰,但难道职场外的性骚扰就不是性骚扰吗?当然不是。

法律上的空白,形成了很大的漏洞,更是在纵容犯罪者。而我们都不知道,谁会是下一个受害者?

梁洁莹

左手拿笔,右手拿麦的自由工作者。对新闻伦理、性别和劳资议题尤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