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的目的开始总是良善的。没有国民会无端端跑出来示威。
总是有一些让国民不满的事情激起国民的反弹。
为此示威是展示民权的一部分。容许良性的示威,表意,表态的示威是尊重民意、民主、民权的表现。
可是变调的示威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让示威超过该有的范畴的时候,政府应当如何适当地应变呢?
典型例子是目前美国的情况。
当示威变调为合法化的抢劫行为,破坏公物的行为,破坏社会规则的行为,已经严重乖离示威的本意。
为此,大多数的政府都会选择镇压作为手段。包括高举民主火炬的美国。可是在香港示威行为上呢?要求的却是容许没有节制的示威行为。这样的双重标准确实值得反思的。
变调的示威行为与变质的食物一样应该摒弃。尊重自己的示威自由时,应该思考变质的示威妨害不乐意示威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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