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当今大马》自去年因读者留言被吃官司,近日被联邦法院宣判藐视法庭罪名成立,罚款50万令吉,引起民间一阵哗然,这不仅只是《当今》被罚款的问题,也关系到你我的言论自由的权限问题。
笔者不谙法学,只知我国政治制度是承继英国的西敏寺制度,司法制度则是英美法系,或简称普通法,而法官也须遵循“判决先例”的原则。只是,藐视法庭在我国并给成文法,所以有民事和刑事两种分野,但严格上来说,《当今》和读者留言的案例,明显都不足以对应以上两种标准和判例,所以才会为人所诟病。毕竟50万令吉对于任何媒体来说不是小钱,而最终导致的后果及影响是巨大的,即:什么该报什么不该报、什么该讲什么不该讲。先不说言论诽谤后所构成起诉和罪名,而是未来只要涉及到我国司法制度的利弊,人们是否有权能评议?
美国法学家小霍姆斯(Oliver Holmes Jr)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就是普通法系核心所在,法律是因循社会的历史与现实的发展而进化的,是与时俱进的,而非凭逻辑推论来判案。只能说,这种藐视法庭就可严判的行为是不合时宜的,而且世上许多普通法系国家都已废除,或选择宽容处理问题。
参考去年陈祖豪律师的撰文所述,英国的诽谤法庭早已在《2013年犯罪和法庭法令》第33条文下废除了该项罪名,而后宽松处理。若仍有像我国此番情形的,澳洲和纽西兰乃至香港,目前仍保留这种检控。
法庭的权威当然不可侵犯,惟是否足以构成藐视,就得提出有说服力的指控和判例,然原告─总检察长依德鲁斯哈伦援引的是《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来指控《当今》。明显可见,这是一项专用打压新闻和言论自由的苛法和恶法。在这条文下,政府可因为他人所张贴的内容,针对社交网络用户、网站拥有者、手机主人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法律或刑事诉讼。
当局的作法也令人质疑是“隔山打牛”,援引恶法来打击媒体又一例,借蔑视法庭的外衣来为反制媒体,也只能说法律存在著漏洞。
律师公会诸君等认为需明确为藐视法庭罪立法,才能清楚界定和规范自由的范围和权利,这点固然没错,但显然地,背后那些不合时宜的恶法或许才是最大的根源所在;而法律是由立法者(议员)所制定,立法者则为国民以多数决所选出,这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是立法问题和全民问题。
所以,什么样的选民就有什么样的制度,媒体和言论自由的最大公敌,即国民素质和智商的问题。不妨去看看网络平台的留言,就能意识到一切就像镜子在反映著现实,半斤折合八两而已,尤其是那些歌颂权威体制的群氓嘴脸,是否同样也值得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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