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一名移民局官员,因为涉嫌协助外籍人士离开我国,今天在吉隆坡地庭面临17项收贿指控,涉及金额超过2万令吉,惟被告不认罪。
控状指出,现年35岁的被告莫哈末阿里端,是在今年7月25日至11月11日期间,接收来自一位名为诺阿玛妮娜女子累计高达2万3000令吉的款项,再透过马银行和联昌国际银行,将贿金转至其妻子公司的银行户头。
这笔款项,主要是作为协助触犯《1959/63年移民法令》的外籍人士,从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离开我国的报酬。
莫哈末阿里端是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之下被控,在同一条法令的第24(1)条文受刑。一旦罪城,将被判最高20年监禁,和罚款1万令吉或贿金的5倍,视何者更高。
副检察司万沙鲁丁以莫哈末阿里端犯下严重罪行为由,向法官罗兹娜阿育要求,让被告以8万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释。
“被告犯罪的行为,犹如国家的背叛者。若法庭允许被告保释,控方也申请保释的附加条件,那就是被告交出护照,不骚扰证人,以及每个月前往布城反贪会总部报到。”
不过,被告的代表律师哈查蓝吉星,随后以被告拥有3名孩子,以及其妻子拥有精神健康状况为由,希望法庭能够将保释金降低至少于2万令吉。
哈查蓝吉星补充,被告也接获高达7项前往反贪会协助调查的指令,而被告也全力配合反贪会的调查。
聆听双方陈述后,法官最后宣判被告获准以3万令吉,以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外出,而被告必须交出护照,以及每个月到反贪会总部报到。
此外,法庭下令,被告不准骚扰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包括其妻子,直到案件结束。
法庭最后择定,案件在明年1月12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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