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宗教在核心价值、理念、关怀等方面虽然指向超凡的“圣界”,惟作为活动在人间的制度,难免多少还是得适应“凡间”的格局和模式,乃至游戏规则。如说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语境中渐渐发展出本身的庞大建构,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王权”和官僚组织形式,就是一种人间化,乃至可谓世俗化的例子。其他宗教如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也颇类似。至于儒教,某种程度上或也可说中国古代的天子同时就是“教皇”(日本天皇也类似)。

职是之故,许多宗教原来对民主本质上陌生,乃至敌视是不奇怪的,毕竟民主是偏现代语境的东西。无论如何,这并不能否认宗教的某些元素其实也可以启发民主,如“因信称义”、“众生皆有佛性”、“人皆可为尧舜”等思想,不过这就有赖于人们对这些思想元素的政治诠释了。

在某些社会文化和政治结构相对稳定的地方,可能如此诠释就没那么迫切,所以未必会激起民主的萌芽,乃至连作为民主之灵魂的个体主体性和人权观都未能找到成熟的空间。

至于欧洲,自西罗马帝国崩塌之后,政治上的分裂和动荡可谓常态,即使不无所谓的基督教世界作为某种集体意识和文明的粘合剂,但无强大有效的中央政权作为主心骨,毕竟还是难保各种歧异和矛盾不会频频发生,而这甚至蔓延至宗教领域。

于是乎,到了16世纪,因政治和宗教因素的交相发酵,终于爆发了新教改革运动,把分裂状态推到某种极致。而这纷纷扰扰当中,值得注意的是新教加尔文宗的改革在瑞士日内瓦建立了颇有民主代议制味道的教会。

由于新教人士根据自身的经典解读而否定了罗马天主教会和教宗权威的正当性——部分甚至视教宗为“敌基督”,所以其人试图创建的是个“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的新组织形式。于是在加尔文宗,教会的管理方式便转化成由教士以及信徒推选的长老集体领导。虽说当时的日内瓦城本身就是一个自治共和政体,所以或许早已具备议会民主的雏形并成为参考的模范,但宗教组织本身脱离天主教会的“王权”模式而自立集体领导,毕竟还是难得的民主化。

由于加尔文宗的影响扩大到大半个欧洲,如此相对民主的宗教组织形式或许对许多欧洲人来说实乃更贴近、更有效的民主教育和培养管道,包括后来移民到北美的许多清教徒。1620年首批清教徒移民以个体身份签署的“五月花号公约”被视为美国的第一份契约式宪章,诚为后来美国民主政治的成长立下了精神基础。惟当然,宗教话语中的民主毕竟还是受囿于宗教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对个人权利的定义不无其局限,未必符合现代意义上的“真民主”。

郑庭河

南京大学哲学宗教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