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统在选后至今有六位议员退党,其中一位在扎希当选党主席后退党。最新的两位在巫统主席率团出席旧宿敌伊党代表大会后退党。

国阵在选后原有79位国会议员,现在减至52位,掉队的除了巫统6位,还有砂拉越国阵全体的19位和沙巴三个成员党的3位。沙巴巫统正在酝酿与其他在野党组织联盟,如果发展到正式脱盟,巫统再失去其他7位国会议员(含纳闽)就不足为奇。巫统下月的代表大会将礼尚往来邀请伊党领袖出席,届时可能引发更多半岛议员出走。

舆论普遍对议员跳槽深恶痛绝,从国阵时代就冠以“青蛙”之名。面对509后国阵的树倒猢狲散,一般有两种反制主张。

柔性的主张是要求希盟不招降纳叛。开始时也为马哈迪首相接受,在三名柔佛州议员跳槽到土著团结党之后就画了红线。被皇室否决的玻璃市巫统内定大臣人选依斯迈卡欣随后因而无法如愿跳槽到土著团结党。

然而,土团党与公正党随即松动及改变原本立场,可以接受国阵叛将加盟。依斯迈卡欣后来越州加入吉打公正党,成事与否妾身未明。巫统议员大举加盟既可增加希盟议席,也可改变盟党之间的势力均衡,各党恐将纷纷为带枪投靠者大开城门。

反跳槽立法有法政疑虑

刚性的主张就是过去在野党长期主张的反跳槽立法。1991年,伊党主政的吉兰丹修改州宪法,规定任何州议员只要退党或被政党开除,就会失去州议席。翌年,一位因退党而丧失议席的执政党议员入禀其适宪性,被联邦法院判决该条文违反结社自由而宣布无效。http://www.malaysianbar.org.my/members_opinions_and_comments/roger_tan_anti_hopping_law_vital_for_stability.html

2012年,槟城希盟政府挟著308之后的新民意—当时四位巫统议员只敢弃权而不敢反对--同样修改州宪法规定任何议员若退党或换党(包括独立议员加入政党)将丧失议席。这条款至今未受到挑战。

509之后联邦法院会否推翻1992年判决前例固未可知,希盟要在立法上解除违宪的障碍并不难:只要修改联邦宪法第10条(1)(c) 加入议员脱党的但书(proviso)条款。而新在野党为了避免本身受害肯定不吝给予支持,所以修宪的问题不在执政联盟在国会没有2/3多数,而在它有无意愿。

反跳槽立法的问题不只在法律上有疑虑,在政治上也不符执政党利益,其实从民主体制上有更大问题:它可以破坏内阁制民主(parliamentary democracy)的监督与制衡。

不同于总统制民主(presidential democracy)下总统、国会分开选举的‘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内阁制的运作逻辑其实是立法与行政的‘两权混合’(fusion of power)。

人民只能直接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推选组织内阁的首相/总理。由于两者权力来源一致,彼此的制衡机制就是国会倒阁的权力,和内阁寻求提前解散国会的权力。

内阁制需要后座反叛

由于执政党前座议员(部长、副部长)作为行政团队的一部分必须支持政府,要反对政府政策就必须先辞职(是以在英国被称为“饭碗选票”pay-roll votes);能够制衡内阁的其实就是在野党和执政党后座议员。

如果当政的是选后成立的联合政府,政府因个别政党退出而垮台的危险还可以令政府战战兢兢,不敢为所欲为。反之,如果执政党/联盟掌握国会多数,那么只要政府能够驾驭后座议员,那么国会就容易沦为“民选独裁”(elective dictatorship)。

英国西敏寺体制的重要机制就是“后座反叛” (backbench revolt)。执政党后座议员可以违反党意而不被惩罚,因而迫使政府在立法治国时必须更周详和兼顾各方利益。其中重犯之一就是现任工党党魁科尔宾,他在工党执政的13年间(1997-2010),总共违背党鞭命令428次,平均一年313次。http://revolts.co.uk/?p=932

英国国会议员敢于违背党意,除了个人风骨和国会文化,最重要的是大选提名权由地方党部掌握,党中央无法剪除不听话但有实力的议员。

马来西亚主要政党的提名权都是由中央垄断,异议分子要上阵的机会本来就不大。如果全面推行反跳槽立法,议员们将全数变成党中央如臂使指的工具。

议员和政党,谁能更忠诚地代表民意?这个问题没有黑白分明的答案。面对议员退党、跳槽的风潮,我们或许需要更清楚症结,才能决定对策。

从历史上来看,议员跳槽的灾难性后果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政权因而倒台,全都发生在州政府:登嘉楼(1959)、砂拉越(1966)、沙巴(1994、2018)、霹雳(2009);第二种,在野党不成气候,最经典例子就是1969年之后拉萨对在野党的收编。当今国阵的离析分崩也属于此类。

让选民直接投选政党

要解决这两种问题,我们需要完全消除个别议员自主退党、违反党意的自由吗?当然不需要。

要确保政党的委托不受制于议员退党,最简单方式就是改行德国式的“联立式单一选区两票制“ (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 MMP),让选民除了在现有”领先者获胜“(First-Past-The-Post)选制下投选选区代表,也可以直接投选政党,并以政党得票比率决定政党整体议席总数。

在德式MMP下,国会议员以选区代表与政党代表各半。假定国会有200议员,甲党如果赢获30%选票,就应该获得60席;如果它在100个国会选区中赢得20席,那么它就应该另外获得100政党代表中的40席;反之,如果它赢得40个国会选区,那么就只能获得20席政党代表。

由于选区议员赢得的是个人委托,当然要有权退党;但是,如果原来政党因而少了1席,那么就可以分配该党多一席政党代表作为补偿。与此同时,作为政党代表的议员,当然就没有条件在退党后保有席位。

有了这样的安排,选民给政党多少成的选票,政党就有多少成的议席,收买议员换政府就不会成功。而小党能有参加联合政府的机会—同时再加上朝野议员在拨款等援助上的同等待遇—也会减少在野党议员急不及待投靠执政党的现象。

所以,我们真的需要反跳槽立法吗?

黄进发

双威大学政治学者